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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检不合格保险公司仍担责

  • 时间:2012-05-08
  • 文章来源:常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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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经检验,事故车辆灯光、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被告某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增加免赔率。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就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任,依法承担原告颜某的损失123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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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011年,颜某驾驶无牌照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津市市车胤大道某十字路口时,与被告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3月8日经鉴定:于某的货车事故前灯光、制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2011年3月14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于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颜某未戴头盔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颜某将于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4439.51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于某的车辆灯光及制动不合格,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应在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中加扣10%的免赔率。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车辆被检不合格,系交警大队为确定事故责任而对该车进行的检验,并不等同于免责条款中约定“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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