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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二手车主,法院判决须赔3万

  • 时间:2011-12-08
  • 文章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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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撞断了高压线,导致多户居民家中电器短路损毁,车主王师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免责条款”遭到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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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师傅纳闷了,保险公司没跟我说过这个属于免责事项啊。但保险公司却说,我们说了的,只是当时的车主不是你。

昨天,海曙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倒车撞倒脚手架

引发多米诺效应

去年5月28日傍晚,王师傅开着货车到萧山的一个村子,倒车进入仓库时,由于天色昏暗,又下着小雨,视线不清,货车屁股撞断了旁边一个建房子用的脚手架。架子倒下来,又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刹那间,火花连闪,村里好多户人家的电线短路,顿时好多电视机、电脑、绣花机遭遇损坏。

交警认定,王师傅对事故负全责。王师傅所在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6.4万余元。

几天后,运输公司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共计2万余元,至于其它的如电视机、电脑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免责事项是否“随车走”

对于这个“免责条款”,王师傅说他是一无所知。那么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向他说明过了吗?保险公司爽快的承认:没有。因为当时投保时车主并非王师傅。

原来,这辆货车最初是宁波慈溪的徐先生所有,2009年10月,徐先生将车子转让给了王师傅。

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都是黑体加粗显示,投保人徐先生也签字并作出申明。而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延续给了王师傅,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师傅进行明确说明。

而原告方王师傅一方则坚持认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法庭判决

保险公司赔给原告3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还是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

庭后,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有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师傅,保险公司自然有义务向原告明确说清楚免责条款的内容。

法官提醒,无论买车卖车,关于“免责条款”都得留个神,卖车的应当提醒说明,而买车的,也应当认真读一遍保险条款,以免如本案中的王师傅一样,出了事后才知道“免责”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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