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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自燃保险公司告厂商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 时间: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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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市民王先生放在小区院内的尼桑皮卡车离奇自燃并烧毁,有关部门认定车辆故障引发火灾。尽管所投车险中包括自燃损失险,可皮卡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迟迟不赔付,黄岛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保险费66000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市中院驳回。支付相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又代位求偿起诉车辆销售商和厂家。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再次上诉。近日,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上诉请求再次被驳回,维持原判。 

2005年12月,家住黄岛的王先生在岛城一家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尼桑皮卡车,并向山东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年的车险。2006年3月11日凌晨3时30分许,停放在小区院内的皮卡车突然自燃,尽管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扑救,但车辆还是被烧毁。交通消防部门鉴定认定车辆存在故障引发火灾。王先生认为,车险中包含自燃损失费,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但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迟迟没有履行。 

2006年8月,王先生向黄岛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费66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接到终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于2007年4月份将赔偿款付给王先生。保险公司随后与王先生签订《权益转让书》,取得了所谓的车辆事故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随后将皮卡车销售商和厂家告上法庭,索赔自燃损失。保险公司提出,经鉴定车辆存在故障引发火灾。厂家和销售商对此负有责任。 

此案由李沧法院开庭审理。去年8月份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再次被驳回,维持原判。 

两次庭审过程中,皮卡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成了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认为,发生火灾时间在购车后仅3个月,原因经交通消防部门鉴定为车辆故障。厂家和销售商出售的车辆因火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以相关约定代位求偿。而销售商和厂家抗辩认为,车辆故障有多种,并不代表就是涉案车本身有质量问题。厂家还向法院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认定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定证书等材料证明车辆出厂时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李沧法院楼山法庭庭长赵雪姣表示,保险公司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代位求偿权,消防部门认定自燃系车辆故障所造成,但却没有明确是何种故障,保险公司既无法证明两被告出售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也无法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因此,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半岛都市报》记者 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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