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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施细则

  • 时间:201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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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全国各省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之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新规,对车主们的切实利益有哪些影响,车船税的缴纳是否有所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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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车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即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车辆和船舶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这里的管理人就包括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而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了车船税的减免优惠范围:一是非机动车船,具体指的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二是拖拉机,必须是在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三是捕捞、养殖渔船,必须为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四是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是警用车船,具体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六是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同时,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纳税义务生效的时间和纳税期间,根据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细则》还规定,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新车主考虑,车船税暂停条例规定了新车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再次明确了车船税可申请退税的范围。依据《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当已盗车辆失而复得,纳税人则需从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的当月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定条例》的实施,明确了车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明晰了车船税的减免范围,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纳税义务生效的时间和纳税期间,明确了车船税可申请退税的范围,也明确了车船税应纳税额的幅度。《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得纳税人更加明晰了自己的纳税义务和税金金额,解决了大部分纳税人对车船税的疑问,建立了一个纳税的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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