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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谈江苏交强险的一些专业常识和标准

  • 时间: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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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国第一大省,简称“苏”。公元1667年因江南布政使司东西分置而建省。省名为“江南江淮扬徐海通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与“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合称之简称。现在的城市多色多彩,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一年比一年好,汽车每个人的必备交通工具,人人都喜欢,也人人都有,可现在好多都忽略一点就是江苏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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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天在路上开车正在行驶突然与旁边的一个老人家相擦,事故认定我50%责任,然后我把老人家送到医院检查没有骨折,只是软组织损伤,住院7天,现在已经出院,病假30天。医院一起花费5000不到,今天通知我明天到事故科处理,我问大概还要多少钱,说8、9千,其中误工费3800,还有别的,老头60多了,他说他在外做事,有工资单,我一看就不是什么好人,都拖了几个月,应赔偿相关诉讼费用-江苏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没有涉及是否赔偿诉讼费用的问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江苏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据此,交强险是不赔偿相关诉讼费的。

问题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仍然会把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会依职权追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这是已被审判实践所证实的趋势。

保险公司作为此类案件的共同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承担与其交强险赔偿数额相当的诉讼费用,如果让被保险人和驾驶员来承担这笔诉讼费,不仅在诉讼法理论上解释不通,而且对被保险人也是不公平的。再说,江苏交强险仍然属于我国《保险法》第二条所调整的一种商业保险,所以,在法律上,不论交强险的经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仍属于我国《保险法》调整的商业保险,而且是责任保险,只不过相对于自愿商业保险,它是一种强制商业保险险种作为责任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相关的诉讼费用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相信法院一般也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这样一来,江苏交强险条款不赔偿相关诉讼费的规定就和司法判例产生了冲突,而且,如果解决不好这个问题,这种冲突将长期困扰保险行业,影响到江苏交强险制度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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