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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船税申报纳税一定要按时进行

  • 时间:20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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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随着车船税新法的实施,广州市政府也对广州车船税征收范围和广州车船税申报工作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予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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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规定,在广州市范围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通告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广州市区范围内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单位的,以及新购置船舶,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并填写《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广州车船税申报纳税。

非新购置的车辆属于单位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并填写《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广州车船税申报纳税(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国家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2012年度广州车船税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12月31日。为避免集中在某一时段申报纳税,纳税人可按以下时间申报纳税: 车牌号码最后一位数字为“3~9”的,应在末位数字对应月份申报纳税;车牌号码最后一位数字为 “0”、“1”、“2” 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

在广州车船税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纳税人可拨打12366-2咨询。同时,广州市地税局也提醒广州纳税人一定要按时进行广州车船税申报纳税,否则车辆将不能通过年审,并会被追缴所欠税额和处以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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