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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的理解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

  • 时间: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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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来,关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逐渐便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赔与不赔的两种观点。那么如何准确理解交强险条例第22条呢?笔者将从保险合同的视角分析,为您深层次解读交强险条例第22条,对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作一个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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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有个大致的了解。根据交强险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都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如果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而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但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可以看出,当投保车辆负有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观责任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可以免责的,但是为了保障第三方受害人的权益,保险公司有义务先垫付用于抢救第三者的费用,然后再向致害人进行追偿。但是广大车主还应注意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需要垫付的仅限于抢救受害人的费用,而不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内容已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交强险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促进车主朋友们安全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从人性化的角度,最大的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对于车主来说需要对交强险条例进行详细的了解,这样在投保的时候才会更理性、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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