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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局强化北京缴纳车船税的管理

  • 时间:20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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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车主刘先生,最近碰到一件“闹心事”。自己前年买了辆新车,直到今年车辆年检时才被告知没缴纳车船税,不但要补交上所欠的车船税还多交了不少的滞纳金。虽然现在人们依法纳税的意识都比较强,但是因为车船税的宣传力度不够,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像车主刘先生疏忽了北京缴纳车船税,无意中当了“偷税漏税”者的车主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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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北京缴纳车船税的管理,北京地税部门加强了宣传力度,并对车船税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改进。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缴纳期限应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以前没有按时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除需补缴税款外,还需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现在,北京缴纳车船税一般都是在投保交强险的时候由保险公司代收。北京地税部门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要实行“见税出单”。各家保险公司也调整、完善北京缴纳车船税业务信息系统,将从信息手段上保证见税出单落实到位。按照有关要求,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须将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仍承担有关保险责任。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完成北京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完税凭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车船税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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