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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车船税,缴纳前需先了解各地的标准

  • 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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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的相关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新的车船税在2012年的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车船税暂行规定中载客汽车不再按照载客人数和排量分类,而是只按照排气量分为7个档次征收的,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中,1.0升(含)以下的车辆每年基准税额为60元至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车辆每年基准税额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车辆每年基准税额为360元至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车辆每年基准税额为660元至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00元至24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 2400元至3600元;4.0升以上 3600元至5400元。新的一年已经开始,有些省市已经对2013年车船税做出了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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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13年车船税税额标准做了微调:一是,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2.0升以上至2.5升,每车每年税额由780元下调至720元;二是,对于挂车的税额给予明确,税额标准为每吨30元。

近日,陕西省政府也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规定。其中,和市民密切相关的乘用车按照排量由原先的分六档计征,修改为分七档计征,增加了排量1.0升(含)以下的征收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排量1.0升(含)以下的车辆,无需再按照原先排量1.6升以下车辆每年300元的标准缴纳车船税。按照修改后的2013年车船税税额标准,全省排量1.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每年只需缴纳180元的车船税,车主每年可少缴纳120元。

虽然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做了一些调整,但是在“抑大扬小”和“节能减排”上2013年车船税仍然没有改变,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依照国家规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同时,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等六类车船免征2013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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