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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消除车辆保险赔偿纠纷

  • 时间: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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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私家车的数量逐年增多。同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对于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险的车主来说,在投保了相应的保险险种后机动车出险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可是如果在理赔时出现了车辆保险赔偿纠纷就会给车主造成新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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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赔偿纠纷现在多发于车险理赔环节,起因多为对车险免责条款的认知和赔偿款数额的多少而产生。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在信息获取渠道的不对称等原因,也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保险实务操作当中,保险代理人以虚假陈述、故意隐瞒合同主要条款等形式误导投保人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在车辆保险当中,投保人往往在出险后理赔遭拒时,才被告知保险合同中的有关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有关条款,而类似的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公司事先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未与投保人事前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内容中的理赔的依据、保险理赔的专业术语等也非一般的自然人能完全理解的。因此,也就造成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当时即存在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信息占有的不平等。所以,车辆保险赔偿纠纷也往往伤害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虽然为了减少车辆保险赔偿纠纷的发生,保监会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时,要对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投保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他只能选择在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对于具体的车险理赔条款却没有权利讨价还价。

为了更好的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消除车辆保险赔偿纠纷,保监会将逐步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范围扩大至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对于车险条款要逐项做出解答,就像在平安车险网销平台上一样,把所有条款一一详细说明,让车主投保省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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