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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标准升还是降,请你提建议

  • 时间:2012-05-18
  • 文章来源: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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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起,排气量为1.6升以上至2.0升的乘用车车船税从原来的360元提高到了420元。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规定的。据悉,该《公告》是新规章正式出台前的过渡性政策,不过,其有关税目税额的规定还有望写入正式的政府规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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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获悉,我区经过深入调研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沿用了《公告》的税目税额表。

请您参与

自治区法制办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在5月28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gxchenjx@163.com;联系电话:0771-2823036;地址: 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政编码:530012。

【维持稳定】

沿用现行税目税额

到底该征多少税,《意见稿》是如何界定的?据自治区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避免出现大规模的补税退税现象,在《意见稿》中沿用了《公告》的税目税额表,对车船的适用税额标准没有调整。

据悉,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为了确保《车船税法》在我区顺利实施,去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公告》,作为新规章正式出台前的过渡性政策先行执行。

《公告》的税目税额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研究、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的,而且在当前的车船税征管过程中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在《意见稿》中沿用了《公告》的税目税额表,对车船的适用税额标准没有调整。待相关实施办法出台后,《公告》将随之失效。

【具体标准】

按排量大小分档征收

《意见稿》按排量大小分档征收,对1.0升以下的乘用车仍然维持60元/年的最低税额标准,排气量在1.6升至2.0升(含)中小排量的乘用车拟定为420元/年,排气量在4.0升以上排量的乘用车拟定为4500元/年。

同时,对商用中型客车,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等,税额标准按照《车船税法》规定税额幅度的中上线确定,基本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征收办法】

每年一季度一次性申报缴纳

车船税应如何缴纳?《意见稿》拟按原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告》执行,即“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车船税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免征范围】

公交车船、农用摩托车等免征车船税

为了支持公共交通,给农村居民提供生产生活的便利,《意见稿》拟定,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同时,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另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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