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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保险法调整后,更加适应发展需求

  • 时间:20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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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的增加,汽车保险业务也快速发展起来。现在汽车保险业务已经占据了各家保险公司产险业务的半数以上,已成为产险市场的基础业务。为了保护车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的监督各家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相关部门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对《保险法》当中的中国汽车保险法规条款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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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后的中国汽车保险法规条款在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车主和第三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理赔时限、延误赔偿的处罚、事故受害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调整将使广大车主受益。

车险的理赔一直是近几年来车险消费者投诉的重点,有些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冗杂,手续繁琐,耗费时间较长。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因协议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理赔就会一直拖下去,直至双方达成协议为止。导致车险理赔无法起到车险应有的及时保障性,甚至因为延误赔偿而给车主造成更多的损失。修改后的中国汽车保险法规条款中,对车险理赔有了明确的时间限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做出核定或有明确的说法,同时必须将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一次性通知车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如果因保险公司的延误而造成车主新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此也应该做出赔偿。

在现实中经常会遇到发生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由于肇事车主推诿敷衍,索赔的过程费神耗力的事情。修改、完善后的中国汽车保险法规条款当中对这个恼人的问题也给出了解决的方法: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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