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私了 莫忘留下书面证据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沈女士被车撞倒肩膀受伤,本以为对方给600元私了就完了,岂料日后被鉴定为骨折,且是10级伤残,而此时对方已不认账———
日前,永清县沈女士凭着法院民事判决书拿到了35379元的赔偿款。此时的她悔恨与欣慰交加,悔的是当初发生车祸不该轻易选择私了,欣慰的是法律终于为她讨回了公道。
600元私了交通事故
2007年8月31日中午,沈女士骑着自行车在永清县城区一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突然一辆“桑塔纳”从旁边冲过来,将她连人带车撞倒。车主方某随即将沈女士送到医院检查。此时,方某态度很诚恳,他一边不停地安慰沈女士,一边忙着挂号、交钱、找医生。
经放射科医生诊断,沈女士暂时没有明显伤情,但左肩关节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可能性大。方某认为没有什么大碍,便提出想私下了结,愿意赔偿沈女士500元。沈女士一方面觉得自己被撞的左肩不太疼,方某赔500元也可以接受;另一方面又怕有什么后遗症,自己拿不定主意。
这时,来了个在医院附近开小饭店的热心人曹老板。曹老板车祸纠纷见得不少,也调解了不少。他劝沈女士:“肌肉受伤问题不大,方先生再追加100元就可以了。”
沈女士还是不放心,最后方某提出让沈女士“记下车牌号,有什么问题尽管找我!”沈女士这才同意私了。
伤情加重起纠纷
沈女士回家休息两天后,觉得左肩越来越疼。到医院再仔细一检查:左肩关节大结节陈旧性骨折。
2007年9月4日,沈女士到交警部门报案。交警多次与在上海做生意的方某联系,但他始终推脱。最后,当交警找到方某时,方某承认自己曾经给过沈女士600元,但称自己并没有撞倒沈女士,给她钱只是出于同情和好心,想帮助她。双方争执不下。
交警部门表示,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未及时报警,现场早已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建议沈女士直接向法院起诉。
热心人作证明是非
今年3月,沈女士对方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营养、残疾赔偿等38387元。由于方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种,沈女士又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根据司法鉴定,沈女士的伤为交通事故致左肩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10级伤残。
庭审中,被告方某一直辩解没有与沈女士发生碰撞。热心人曹老板在法庭上如实讲了当天发生的情况,证明了方某在撞倒沈女士后,带沈女士到医院检查并要求私了的事实。
法官认为,2007年8月31日中午,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通过法庭调查和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被告方某驾车撞倒沈女士。被告方某作为机动车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没有主动报案,相反进行私了,私了后又给原告带来了损失,应负纠纷的主要责任。由于方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官判决,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沈女士损失35379元。
【说法】
根据有关法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并且当事双方对事故本身和原因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私了。但私了的前提是一定要有书面协议,不能仅仅是口头约定。
双方当事人只要充分检查损失和估计损失,详细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机动车牌号、碰撞部位等,并共同签名,协议就有法律效力。另外,完全没有责任的一方要有取证意识,防止有责任的一方反悔。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现场拍照保留证据。若发现更多的人身伤害在私了之后出现,只要与事故相关,受害人仍然有权利要求赔偿。
众所周知,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本案受害人沈女士由于对交通事故私了时没有留下书面协议,致使在以后的诉讼中差点缺乏必要的证据,幸亏有热心人出面作证,否则要打赢这场官司是很难的。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