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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制定赔偿标准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 时间: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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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化名)在一次车祸中受伤,可他拿着伤残鉴定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原来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王强得不到赔偿。多次维权被拒后,王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禹会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对王强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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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蚌埠市居民王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同年9月,王强在一起车祸中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王强为10级伤残。之后,王强拿着伤残鉴定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王强的伤残等级达不到赔偿标准。

原来,王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保单的保险条款中有这样一条特别告知,关于致残或伤害的赔偿,需按照保险公司制定的给付比例表的数额赔偿。如果按照这份赔偿标准,王强的伤残等级得不到赔偿。在此后两年内,王强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论,但都被保险公司以该条款为由拒之门外。2008年年底,王强见保险公司执意不予赔偿,便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

禹会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虽经双方签字认可,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作为拒赔依据。而对原告的残疾赔偿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赔付。如按此标准,原告应得残疾保障金及住院治疗费用共计三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观点予以认可。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赔偿。

来源:《蚌埠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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