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牌照凯迪拉克出车祸保险公司被判赔20万
一辆挂着假牌照的凯迪拉克轿车出了车祸,车主的损失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埋单”?受理这一保险理赔纠纷的浙江永嘉法院给出答案:保险公司必须赔付车主损失约20万元。昨日,保险公司负责人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对判决结果感到“很冤”,目前公司已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张假车牌引出纠纷
在由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宣传科工作人员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上,记者发现了假牌照车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的整个过程。
2007年2月7日,做生意的金先生在当地某车行订购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车行代其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并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投保期限为2007年2月9日至2008年2月8日。金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共计10102元。
2月12日,车行为金先生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月17日,金先生向车行提车,同时,车行交给金先生一份牌号为“沪A×××××”的临时行驶车牌,有效期15天(后经上海车管所鉴定,该车牌系伪造车牌)。
2月28日,金先生驾驶已投保的凯迪拉克轿车途径甬台温高速公路时与另一车辆发生刮擦,凯迪拉克轿车随后与公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鉴定后,交警认定金先生应负事故全责。事后,被金先生碰撞的车辆用去修理费4823元,金先生的凯迪拉克轿车用去修理费197403元,拖车施救费600元,共计202826元。
在支付相关费用后,金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假牌照车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金先生的赔付要求,金先生随即于2007年12月25日向永嘉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共计202826元。
免责条款告知成判决关键
永嘉法院的一审判决称,在没有有效车牌号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投保车辆的损失,这已经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判决书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机动车在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被保险人损失这一责任。这一条款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作者 胡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