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施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获悉,自2008年12月1日起,内蒙古将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
为有效防范化解保费资金风险,切实履行车船税法定代收代缴义务,内蒙古保监局此次要求全区13家财产保险公司将所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全部纳入“见费出单”制度当中,包括直销、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电话营销等所有渠道,包括分散性个人业务、团体分期付费业务、政府采购业务等所有客户类型,所有新保和续保业务以及批改加保业务,所有保单类型以及使用商业车险保单签发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业务;还要求将所有缴费方式全部纳入“见费出单”制度,包括现金付费、刷卡付费以及转账付费方式等。
此外,内蒙古保监局要求将全区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全部纳入“见费出单”制度。不仅包括省级分公司及所辖所有分支机构、公司远程出单点以及各类代理出单点等。
来源:新华网 记者 王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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