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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被追讨租车滞纳金 原告索要3.78万

  • 时间:20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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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租车却惹来了一起官司,某汽车租赁公司起诉商务部,讨要3.78万元拖欠租金的滞纳金。昨日,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某汽车租赁公司称,2006年7月29日,商务部与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帕萨特汽车一辆,每月租金为7500元,租期至2008年7月28日,约定逾期付款收取拖欠租金额1%的滞纳金。但商务部违反合同约定,现起诉要求商务部给付滞纳金共计3.78万元。 

被告商务部的代理人表示,租赁来的车辆漏水,租赁方没有提供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车辆,违约在先。同时商务部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支付了租金,没有逾期付款行为。该代理人还提到,虽然原告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范围上明确标有“汽车租赁”,但仅凭工商部门的许可是不够的,合法的汽车租赁需要特许的资质证明,所以该租赁公司没有租车资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也应属无效。被告希望“法院应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原告租赁公司涉嫌经营非法租赁业务予以查处。”对此,租赁公司未做正面答复。 

另据记者从几家经营汽车租赁的公司了解到,开展汽车租赁业务不仅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还必须在运输管理局进行备案,该局对经营场所、汽车等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特许经营资质。未取得特许经营的属于违规操作。 

昨日,此案并未当庭判决。 

来源:《新京报》 作者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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