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十种轻微违法行为警告后应予放行
未带驾照但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未随车携带保险标志经调查证实已投保强制保险的,包括以上两种情形在内的十种轻微违法行为,交警在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应及时放行。记者昨日获悉,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已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公安厅于日前下发了贯彻实施该规定的通知,并根据广东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细则,规范交警执法行为,部分执罚将中止。
■十种轻微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
(2)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指出后驾驶人能按规定放置的;
(3)未随车携带保险标志,但经现场调查证实机动车已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
(4)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5)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6)除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客运车辆外,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7)驾驶机动车辆超过道路限速值10公里以内的;
(8)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脱落的;
(9)机动车在车行道、人行道以外的地方停放,且未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10)客车拆除后排座位的。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洪奕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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