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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交拒“一卡多刷”遭质疑

  • 时间: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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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广东省广州市政府为了优惠市民并鼓励市民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按3年18亿元的总额度进行公交地铁票价优惠补贴,并按市民实际乘车时的现有票价费用与市民实际支付的票价费用之间的差价对公交公司和地铁公司进行补贴,确保市政府补贴的每一分钱都会用在市民身上,让利于民。由此,市民从去年11月起开始享受交88元可购买一张乘坐90次的公交车月票卡,次卡规定一个月内使用完毕,过期未使用的次数自动失效。 

市政府的这一举措得到了市民的一片赞誉,可在实际使用时却出现了问题,许多持卡人一个月用不完已购买的90次卡,为了减少浪费,持卡人一般在亲友同时乘车时用同一张卡消费。

而从这周开始,广州市民发现,乘坐公交时自己的月票次卡已经不能像以前那样,帮亲友代刷卡了。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交委属下的羊城通公司已通过技术手段将“一卡多刷”功能屏蔽,同一部公交车一天不能刷第二次。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本周内拟出台《公交地铁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对月票卡使用各环节的诸多细节问题进行逐一规范。对于有人在车上一卡多刷或者用别人的月票卡刷卡乘车的做法,公交司机有权进行劝阻。如有乘客帮人刷卡收钱牟利,将面临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广州某网站进行了“禁止代刷月票卡合不合理”的调查,几个小时之内,有2788位市民参加投票,其中2660票认为“不合理”。记者搜罗市民网友的意见也发现,大家的质疑集中在两点上:月票卡并不记名,一人一卡的依据不足,用不完借卡给别人用既减少浪费,又充分享受市政府优惠怎么不行?有关部门哪来的权力对乘客开出最高500元的罚单?市民普遍质疑交委在《管理办法》中提出的罚款条款违背行政处罚中的“处罚法定”原则。

不能剥夺私有财产支配权

市民汪先生认为,私有财产个人有权调配,88元90次本来次数就难用完,我出了这个钱购买,既然限定了次数,就相当于一次性买了次票,有支配用完次数的权利,给谁刷都一样。“我自己出钱买票,请人家坐车有什么不对,那我和朋友坐出租车,由一个人付钱也是不行吗?”

有网友说,除非是一卡无限次使用,才能规定持月票的人不能把卡借给人使用。以前的月票纸质卡是无限次使用,规定一人一卡是可以理解的,但现在电子卡是按次扣款使用,是个人的电子钱包,既然是私有财产,个人就有权自行调配,罚款做法与物权法相违背。

对于帮人刷卡收钱牟利一说,有市民认为实在费解。“市民既然购买了月票卡,自己使用或者给别人使用是市民的事情,羊城通公司不应该作限制。我的月票卡,帮家人或者朋友代刷,我并不收他们的钱,何来牟利?政府凭什么处罚我呢?”袁先生认为,办了月票卡就拥有使用权,想怎么用,自己说了算。如果要规定一人一卡,那就应该实行实名制,可办理挂失,否则就是霸王条款。

禁止一卡多刷侵占公共利益

记者在采访时也了解到,一个月用不完月票卡(次数)的市民不在少数,许多市民认为这种状况说明月卡设置不合理。因此,政府应该将限乘次数和购买价钱调低,这样,一卡多人用的现象自然就会减少。

“帮人刷卡牟利的毕竟是极少数,之所以出现多人共用一卡,实际上是因为现有的月票套餐还不够优惠,很多人根本用不完。”陈小姐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把套餐调整得更为合理,而不是给月票优惠设置更高的“门槛”。如果增加50元限乘45次之类的小额套餐,相信会更受欢迎,也不会出现多人共用一卡的现象。

“一卡多刷”被杜绝,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博士对此提出质疑:“会不会里面存在猫腻?”他指出,对乘客个人来说,花钱买了月票卡,要把其中的可乘车次数都消费掉,再正常不过。至于他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来消费,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他分析,作为优惠市民的政策和鼓励公交事业发展的措施,公交优惠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推进的。而且乘客每一次刷卡,公交公司都得到了补贴。杜绝“一卡多刷”可能会给公交企业带来利益,“月票卡剩余的次数越多,公交企业就受益越多”。首先,乘客在一个月内刷不完限定次数,而剩余次数暂时尚未明确能退回给持卡人,那么就意味着,乘客每次乘车所花的费用增多,并没有享受到多少实惠,而对公交企业来说,政府已在财政上对这些优惠进行了补贴,乘客没有消费掉所有的优惠,那这部分优惠会不会流入公交企业?此外,非持卡人不能刷持卡人剩余的次数,只能用现金来付车费,就没享受到优惠,客观上增加了公交企业的收入。

专家:此举有违法行政之嫌

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乘客代刷月票卡,采取罚款措施的相关管理部门是运政执法部门。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欣指出,如果交委不能出示法律依据,则构成违法行政。

贺欣表示,运政执法部门平时监管的是交通运输车辆,如果构成非法营运,运政执法部门是可以进行处罚的。但是,相关部门是否有处罚普通市民的权限,则值得怀疑。他表示,交委作为行政机关,对市民代刷月票卡开罚款的行为,必须要出示法律依据,向市民作交代,不能说你想罚就罚,你想罚多少就罚多少,否则就会构成非法行政。

有法律专家表示,《管理办法》中的罚款条款是违背行政处罚中“处罚法定”原则的。这位专家指出,广州市交委当然既不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更不是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也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无任何法律依据,它是无权在它制定的文件里设定罚款条款的。再有,罚款的对象必须是违法者,又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用羊城通月卡帮第二个人刷卡是违法的?他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办事,一方面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在程序上进行必要的规范,切勿越权立法,切勿滥施处罚。

来源:太平洋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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