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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超过2000元不要“互碰自赔”

  • 时间: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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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李先生驾驶汽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客一人轻伤,车辆前部严重受损。事发后,李先生及时通知了交警予以处理,交警裁定责任为双方同责。

在协商理赔时,李先生认为双方都买了交强险并且负有相同责任,所以同意与对方协商,采用“互碰自赔”的原则进行理赔处理,同时让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注明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可是,当他将爱车修理完毕后拿着3.2万元的维修发票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李先生所在的保险公司却表示只能赔付一半的损失,剩下的一半需要货车一方的保险公司赔。然而货车司机在出事之后一直无法联系,这下可急坏了李先生。

专家点评

所谓“互碰自赔”,简单地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需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和交警分局往返奔波的新型快速处理办法。但“互碰自赔”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2、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3、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4、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5、事故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6、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由此可见,李先生的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这次事故不仅有人员受伤,而且没有满足互碰自赔的维修金额必须在2000元以下的条件。超出2000元以外的损失只能以商业第三者险和车辆损失险进行理赔。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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