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障”条款成为保险免赔“金牌”?
行驶在绕城公路上的拖拉机,右后轮胎突然螺丝断裂,随后车撞护栏。可保险公司却坚称:“车辆自身故障”属于免赔之列。
2007年1月14日晚9时许,于林驾驶蒋浩的变形拖拉机,由浦口区龙山向汽渡方向行驶,至浦口区绕城公路41.9km处时,拖拉机的右后轮胎突然螺丝断裂,连人带车一起侧翻下来。在翻车过程中,拖拉机还撞坏道路右侧的护栏。不过,值得庆幸的是,于林并无大碍。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林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评估鉴定,本次事故共造成了21149元的损失。原本,蒋浩是比较安心的,因为他已为拖拉机投下了保险,保额为1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拿出保险条款第七条称:本次事故是投保车辆本身故障造成的,因此在免赔之列。蒋浩则觉得,这显然是保险公司在逃避责任,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的制订应尽可能避免产生多种理解和歧义。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中,对究竟是哪一种“故障”没有明确解释,因此产生的争议,按《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蒋浩21149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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