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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身故赔不赔

  • 时间: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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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夏先生近日通过搜狐理财中心与中国消费者报社合办的“保险投诉绿色通道”称,我的父亲夏权喜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死亡保险金是3万元,2005年12月办的。他在2008年7月7日出了车祸, 2008年7月14日的鄂州日报上报道过,我在当天上午8点多钟就打了95519报警,保险公司的人在当天上午11点钟就来现场取证了。他驾驭的三轮车被一辆严重超载的货车在2008年7月7日凌晨3点30分撞翻,人自胸部以下被车碾没了,当场死亡,货车跑了,交警在受害者女婿的协助下经过七个多小时就将司机捉拿归案。这起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在10月份处理完毕。我们的理赔手续是10月中旬送到保险公司的,附上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的是夏权喜无证驾驭无牌三轮车,但在事故中无责任,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以夏权喜无证驾驭为由拒绝理赔,只是解除合同,返还保费。这种事情的处理我们认为极不合理,对方又不理睬,因此我们特别呼吁,请求媒体提供帮助,维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特盼!

无独有偶,消费者周宇也通过搜狐理财中心与中国消费者报社合办的“保险投诉绿色通道”称,客户无证驾车导致意外身故,不知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搜狐理财中心与中国消费者报社合办的“保险投诉绿色通道”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北京富程律师事务所文蔚冰律师表示,投保人无证驾驶发生车祸,按理应属于寿险免责范畴。但如果双方在订立保单时,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或者保单没有投保人的签字,可以认定该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效力。在保险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说明义务时,保险公司仍应赔。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

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交强险,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造成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财产损失不用赔偿。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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