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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人乱穿马路将受罚 开车打手机罚50元

  • 时间: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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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在今年10月1日实施。

该办法有很多“创新点”,如:将每年的1月22日确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日;湖北不搞“吉祥车牌”拍卖;交警的考评不再以罚单多少来衡量;200元以下罚款,交警可当场收取;电动自行车可上“户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更人性化、更细化。 

湖北不搞“吉祥车牌”拍卖

此前颇为热议的有偿拍卖“吉祥车牌”,在本办法中悄然消失。

这一条,在整个立法过程中颇受争议,原因就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实行随机选号的方式发放;另外,有钱就可买到“好号”,不利于社会公平。

不再以罚单多少考核交警

罚单多少,不再是考核交警业绩的标准。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必要支出,将由财政全额“买单”。任何国家机关向交管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数额与向交管部门的拨付经费挂钩,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绩效标准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电动自行车可上“户口”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名正言顺地拥有自己的“户口”了。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这两种车,交管部门准予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凡未经交管部门登记的,不能上路行驶。

鼓励“出租”场地泊车

单位、个人如有多余场地,用于兴办停车场,或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个人停放车辆,将受到鼓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须提供给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

城市停车场建设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配建、增建停车场,且不得擅自停用或挪用。

行人乱穿马路将受罚

行人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将受到交警的警告或10-5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可处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

开车打手机将罚50元

机动车驾驶人行车时拨打、接听手机、观看视频节目,将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将处以警告或100元罚款。

超速,处罚标准更“细”

对机动车超速的处罚标准细分为5档:超速20%,给予警告;超速20%以上不足50%,罚款100元;超速50%不足70%,罚款500元;超速70%不足100%,罚款1000元;超速100%的,罚款2000元。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以上罚款则相应翻倍。

客车超载,也按这5档,细分了不同的罚款比例。

200元以下罚款

交警可当场收取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警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无异议的,交警可当场予以收缴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3%加处的罚款,累计不得超过罚款本金的一倍。

设错道路标线

有关部门须担责

如果是应当设置或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而有关部门没有设置或没有及时变更,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错误,使得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信息卡须“随车”

交管部门应当建立起全省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查询系统,对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交通安全信息”,予以收集和记录,并供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相关组织免费查询。因此,驾驶员应尽快办理电子信息卡。

保险公司有“垫付”责任

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如发生车祸,相应的人员抢救费用,在交管部门书面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因延时支付或垫付造成后果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车祸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以不必交由交警出警处理,当事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由保险公司依法理赔。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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