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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撞成植物人 赔偿引争议

  • 时间:20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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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被撞昏迷仨月离世 

今年6月16日,赵常聚加班到深夜,由包工头荣某开车带其回住处休息,车上还有几个同事。韩国人赵女士是一家在津韩资贸易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因病回国休养,公司很多事都留给赵某打理。 

6月17日凌晨0时30分,荣某的解放牌小客车和赵女士驾驶的现代牌轿车相撞,地点在本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水上公园东路交口。事故中赵常聚受伤最重,立即被送到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抢救。医生对他的诊断证明写了不下十项,伤情主要集中在头部和胸部,既有外伤也有内伤。而从车祸发生起,赵常聚就一直昏迷。9月19日晚7时30分许,赵常聚停止了呼吸。 

逝者家人 

大学生担当主心骨 

赵永飞,23岁,赵常聚的次子,在东北林业大学读书。事件发生后,他成了家庭的主心骨。“因为我是家里第一个上大学的孩子,在爸爸出事那一刻,我就告诉自己,要担起家里的事。”赵永飞是村里第一个考上重点大学的孩子,弟弟赵永生在山东工业大学读书。因为要供两个孩子上大学,赵常聚一直在打工挣钱。他的意外离世,令家人难以接受。 

事故调查 

双方负有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经勘查、调查认定,赵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而荣某驾驶未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通过上述路口时超速行驶,双方均存在过错。于是,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此,赵某存有异议,认为根据事发情况,她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因为赵某是在执行职务途中致人损害,所以其民事责任由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后,赵某所在的韩资公司(以下简称韩资公司)先后为赵常聚支付了56000元,荣某向其支付了28000元。但因赵常聚伤势过重,家里又没什么经济基础,其家属感到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一审调解 

韩资企业赔偿40万 

李树满,天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6月27日,赵永飞找到他时,李律师当即接下了这个案子。当时,赵常聚尚且在世,打官司主要是为了讨要治疗费。 

8月1日,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8月14日判决韩资公司和荣某分别赔偿赵常聚一应已发生费用的50%,共计86000余元,同时,韩资公司和荣某互负连带责任。 

判决后,李律师再次接受赵家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调解。双方于9月18日签订协议,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由韩资公司向赵常聚支付20万元,之后的三个月内,如果赵常聚死亡或状态稳定后,定完伤残等级,再支付20万元。据李树满介绍,双方约定,韩资公司按协议支付40万元后,赵家将不再要求其履行南开区法院上述判决规定的义务。韩资公司此前支付给赵常聚的56000元治病钱不在此40万元内。9月19日,韩资公司把20万元支付到赵常聚家属手中,当晚赵常聚不幸去世。 

再次诉讼 

伤者死亡赔偿减少 

料理完丧事,赵永飞按协议将死亡证明等一应材料交给韩资公司后,对方却没有给付协议约定的另外20万元赔偿款。10月8日,赵家人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韩资公司依照协议给付另外20万元赔偿款。 

此后,韩资公司以该协议是在有“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为由提出反诉。反诉状中称,“我公司以对方(指赵常聚)植物人状态为准则,故签订本协议,如我方知道对方即将有生命危险,没脱离危险期,我公司不会同对方签订调解协议……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会超过40万元,何况我公司交通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我公司所需担负金额为全部费用的50%。” 

昨日,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韩先生接受采访时称,涉案轿车最多可获得62万元保金,如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对于可能出现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也不管赔。 

南开区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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