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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撞死人逃逸拟按“故意杀人罪”调查

  • 时间:20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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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总队昨天下午紧急召开了全市客运企业交通安全工作会,针对目前交通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了应对措施。

一周内完成客运车“体检”

交警总队总队长陈洪刚表示,从今天起,全市运输单位要在一周时间内,对客运、货运车辆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禁止“病车”上路,禁止驾驶员带病开车、顶班驾驶等行为。同时,交警部门将严查客运车辆超速行驶、争道抢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还将例行检查车辆的轮胎、灯光、雨刮、路表仪等关键部位,一旦发现没有达到上路标准的车辆,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

放任行为将被考虑故意杀人罪

昨日,陈洪刚表示,今后交警部门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如果查明驾驶人因为放任其行为,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时,将不会按照普通的交通肇事罪调查,而首先考虑“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驾驶员患了重感冒,吃了感冒药还坚持开车,结果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或明知自己撞到了人,还开车逃离现场,置伤者于不顾,这些就是放任其行为的一种方式。”陈洪刚表示,去年1月,无业人员彭某驾驶着一辆黑色轿车,在南滨路撞到了8岁的女孩温某,而彭某及车上的乘客在明知撞倒行人的情况下,仍继续开车前行120余米,造成温某当场死亡。最终彭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故意杀人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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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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