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自由行”风险同在 需做“功课”
即将到来的“十一”黄金周是今年春节过后的第一个七天长假。据有关部门统计,这个长假将迎来出行“井喷”期,不少市民计划“自由行”或自驾游。然而自由与风险同存,市民出行前需多做“功课”。
违约金不菲,预定行程三思
王先生夫妇打算利用长假去新马泰旅游,一个多月前就与一家旅行社签了合同。谁知,王先生父母突然决定“十一”期间从国外回来看望他们,夫妇俩只得放弃行程。他们到旅行社一问才知道,根据合同约定,取消行程须支付20%违约金,为了不浪费那2000元钱,他们还是按原计划出游,心情却大打折扣。
季先生夫妇去年也遇到类似的事,还闹上法庭。夫妇俩在一家旅游网站定下价值近万元的海南豪华旅游套餐,出发前一天因为遇到急事,要求取消订单。工作人员按约收取违约金,只退回了5580元。
据悉,在旅游格式合同中一般都会规定:因旅游者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对方,但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以及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按实际计算。律师提醒市民,市民预定行程前应三思,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防止随意更改行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自由行,越自由越有风险
“三亚自由行,可选择各种刺激的水上项目”、“赴美旅游,环球影视乐园冒险之旅任你选”、“长江三峡自由行,游船出行精彩纷呈”……长假期间,许多旅行社纷纷推出自由行项目,自由度大了,游客承担的风险也比跟团时更多。
吴女士和新婚丈夫参加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自由行,结果吴女士在潜水时溺水身亡,法院判处旅行社赔偿其家人14万余元。法官认为,因为她选择的是“自由行”产品,所以旅行社不为游客自行安排的活动产生的后果负责,吴女士作为成年人应意识到潜水存在危险性,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旅行社应告知、提醒旅游者相应风险。由于旅行社没尽到这一义务,所以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家旅行社的导游朱敏乐认为,“自由行”套餐中,旅行社会推荐亲水、滑雪、骑马等特色项目,旅行社应在签订合同时尽到提醒责任,她建议:“今后旅游主管部门也要督促旅行社,在规范示范合同时,把安全警示等内容考虑进去。”
驾车同游约定“免责条款”
长假里,一些车技不过关的“马路杀手”出行较频繁,尤其是开夜车、进山区、走颠簸路时,很容易发生碰擦、翻车事故,不但自己遭受危险、还会连累同车朋友。
普陀区法院曾处理过一起案件,李先生夫妇与私交甚好的张先生夫妇一起驾车到五台山游玩。途中李先生超速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车上无一生还。事后,李先生的儿子把张先生夫妇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认为父母无偿帮张先生夫妇驾车,属帮工关系,应由张先生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以帮工身份陪同张先生夫妇外出,因此无法按照帮工的法律关系予以赔偿,据此驳回原告诉请,两家人因此反目成仇。
律师提醒市民,自驾车出游前,应仔细研究行程、对旅途中可能存在的危险作出充分预期,建议新老司机搭配上路相互照应,司机最好事先与同车人约定免责条款,出游者还可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栾吟之
编者后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喜欢自由旅行。这种方式固然比旅行社安全的走马灯式的行程来得更安逸,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自由的同时,不能忘了为安全上份保险。目前,各保险公司提供网上投保旅行意外险和车险的服务,大家可以针对实际情况选择投保,安全方便,省时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