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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法院调研称目前交强险的赔偿标准较低 建议调整额度

  • 时间: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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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法院张家湾法院近日在完成的一项调研称:目前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已无法满足实际赔偿的需要。调研报告披露,以目前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水平为例,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一人(60周岁以下)死亡的,死者系居民户籍的死亡赔偿金为494500元,死者系农业户籍的死亡赔偿金为239720元。造成人身伤残最低的伤残等级即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分别为49450元、23972元。而交强险用于抢救和治疗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为1万元,对于现在的医疗费水平可谓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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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内容如下:

据了解,截至今年11月,张家湾法庭已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45 件,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167件,交通事故财产损害案件78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构成伤残的约占36%,当事人医疗损失部分超过限额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2%,当事人死亡伤残损失部分超过限额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1%。

此项调研还指出交强险的赔偿标准的分项赔偿存在弊端。报告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受害人高额的医疗费用使医疗费限额入不敷出,而死亡伤残赔偿额却不能直接用于受害人的抢救治疗中,造成的结果只能是受害人因得不到医疗费用的及时赔偿而耽误治疗,进一步扩大受害人的损失,也间接扩大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损失。

另外,此项调研认为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并非必要。报告披露,事故受害人一般不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即使携带,在交通事故事发后也很难证明财产损失的存在和财产损失数额的多少,因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赔偿的概率很小。而实际上,交强险的赔偿标准中的财产损失赔偿已经是机动车之间的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的“人身性”已经名存实亡。

最后,该调研报告建议,首先应提高交强险的赔偿标准,使其与现行医疗收费、生活水平相适应;其次,取消分项赔偿限额,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合并赔偿;另外,取消财产损失赔偿,将其赔偿额度纳入人身损害赔偿。

专家回应:

2008年2月,国家对交强险的费率和责任限额做出了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方案,投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交强险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如下:属于有责行为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如果在事故中是无责任行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100元。

根据过去几年的实践证明,这个限额基本可以满足交通事故造成的临时抢救。如果抢救费用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故不会出现因医疗抢救费用不足而耽误救治问题。受害人得到抢救后,同时可以获得死亡伤残赔偿。目前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是在综合考虑、权衡广大车主的保费负担和保障需求后,所确定的一个相对合理方案。如果部分车主有更高的保障需求和更强的保费负担能力,则可以通过投保商业险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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