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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致人残 保险公司也担责

  • 时间: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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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驾驶货车倒车撞到正骑摩托朝他驶来的姜某,造成姜某伤残九级。5月13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某、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16435.82元和157707.25元。

●事件

2008年9月29日,原告姜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赣A7xxxx两轮摩托车由民和镇颜石桥方向经进里公路往池溪方向行驶,当行经进里公路常湖村委会路段时,遇被告江某驾驶赣F5xxxx货车头南尾北由道路南侧往道路北侧方向倒车,在此过程中原告姜某身体与赣F5xxxx号货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姜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姜某受伤后住院治疗50天,花去医疗费2.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经进贤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江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姜某在本次道路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说法

2008年9月2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江某在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姜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江某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责任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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