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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能否获赔?

  • 时间:20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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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以来,机动车自燃现象屡有发生,猝不及防的瞬间之火常常导致全车报废,给车主造成较重的经济损失。事后,一些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私家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相当一部分受损车辆却不能得到赔偿,有的虽然获赔,但赔偿金额只是损失的80%,当事人难免对此不能理解。

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然损失附加险。是否投保该附加险种,完全服从车主自身意愿,而不少车主没有投保该附加险种,以后再发生自燃事故就不能得到赔偿。因为,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的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至于有些投保了该附加险的车主,发生机动车自燃事故后,却没有得到足额赔偿,根本原因在于该附加险种同样在列明式条款中明确规定,该附加险种的绝对免赔率为20%。换言之,就是只能得到损失金额80%的赔偿。这些内容已在保险合同中清楚载明,投保人只要认真阅读,就会一目了然。为维护投保人的权益,有必要提醒投保人注意以下要素:

车辆自燃损失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只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投保了该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车辆的实际损失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该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

  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或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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