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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豪华名车为何得不到某北京市保险公司的赔偿?

  • 时间:2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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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了北京车主汪先生近两年的倒霉车事终于有了结果,但是这个结果显然不是汪先生所期盼的。于是,汪先生的烦心事也就成为了今天值得我们深刻研究和反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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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还得回溯到2008年年底。

2008年12月12日,汪先生在奔驰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不菲的奔驰轿车,并现场为新车投保了某北京市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2009年1月7日,汪先生驾驶已被保险的奔驰车与第三者驾驶的车辆相撞,所幸汪先生本人安然无恙,但汪先生的爱车被严重损伤。经赶到现场的交通警察认定,汪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汪先生为对方支付了4300元车辆修理费,而自己的奔驰车自行支付了6万余元修理费修车。之后汪先生向他所投保的某北京市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北京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未领取牌照为由拒绝赔偿。为索求保险赔偿,汪先生将参保的某北京市保险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汪先生的诉求。但该北京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这场持续了一年多的官司终于迎来了终结。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汪先生诉讼请求,某北京市保险公司胜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公开发布并实施的法律,所有公民均应知晓并自觉遵守其规定。汪先生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汪先生与某北京市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单所附的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规定,在“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汪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的被保险车辆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公司不同意向汪先生赔偿,符合上述合同约定。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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