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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的不断调整,体现了我国交通管理的人性化

  • 时间: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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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同时,它也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费率并不是一成不变,其从产生到现在有过三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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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调整是在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62号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其中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每年保费950元,其他的车辆也有相关的标准,车主第一年缴纳的时候,只需按照标准对号入座。

但是,交强险自问世以来就遭受“保费高保额低”、“无责赔付太没道理”等质疑。第一个业务年度结束后,保监会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进行“双调整”。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京召开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人士等22名听证代表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结果,保监会将最终确定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方案。交强险将在问世一年多后面临“改版”。

第二次是在2008年2月1日起,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36座以上公交车等在内的16个车型投保交强险将获得“降费”,降费幅度从5%至39%不等。这是中国保监会11日正式公布的新《交强险基础费率表》中明确的。交强险共分42个车型,本次交强险费率调整遵循的原则是调低不调高,最大限度减轻车主负担。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这也是交强险自2006年7月问世以来第一次“改版”。

第三次是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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