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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市场化提速助“双赢”

  • 时间:2011-10-20
  •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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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了5年的全国商业车险条款单一,费率统一的模式或将被打破。23日,保监会 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实施有条件的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市场化,保险企业自行制定费率标准,将促进行业竞争,也有利于满足投保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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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

对于费率制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一般的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并可以根据销售渠道等不同拟订原则上不超过35%附加费用率水平。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也由行业统一制订。

同时,部分资质较优的保险公司有了独立定价权。《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对这类公司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要求,包括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等等。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来看,多数保险公司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仅人保、平安、太保等市场份额较大、经营业绩领先的保险公司有资格申请。而对各家保险公司而言,实施车险费率差异化产生的影响程度不一。大型财险公司由于规模效应和管理先进等因素,综合成本率容易控制在一定水平。但中小财险公司由于在综合成本率控制上存在难度,或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此外,保监会对可能出现的车险产品违规现象制定了“叫停”机制。其中商业车险条款结构不清晰、文字不准确、表述不严谨、不通俗易懂等现象,都可被视为违规,保监会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同时,凡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对于车险市场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车险“高保低赔”事件,《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分析人士认为,车险费率逐步市场化,对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控制、后方运营、精算管理等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消费者来说,市场化的推行,将使消费者拥有更多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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