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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成车险行业“潜规则”

  • 时间:2012-05-08
  • 文章来源:义乌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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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老应为5年的车续保。当年,老应购车价格是20万元左右,按照年折旧率为千分之六测算,此车今年的实际价值仅剩12.8万元。而老应到保险公司计算价格时,工作人员告诉他,车损险仍需要保20万元,保费将近6000元。而如果按照实际价格计算,则这项保费只需要42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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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将退出市场

保险公司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即使车辆折旧,一般按照新车购置价的80%来计算。如果老应的车辆完全损毁,保险公司只能按照目前12.8万元的实际价值来赔付,这是保险公司的“潜规则”。

据义乌机动车维修配件行业协会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在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中,并没有强迫车主的旧车必须按照新车价来投保,而是有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或按实际价值协商这三种方式,可供投保人选择。因不少车主并不知情,旧车车主的保费支出也因此增加。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将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在新规中,一度受争议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不过,据业内人士透露,由于部分工作仍需协调,新规的具体实施可能被推到下半年。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对此,市运管所相关人士说,所谓“高保低赔”,主要是在车辆发生火灾或灭失时才会发生。

无责不赔“变脸”代位求偿

前几天,市民骆先生的车子被一辆外地小货车追尾。经认定,对方车主负全责,而按照初步估算,骆先生修车大概需要8000元。保险公司告诉骆先生,对方负全责,骆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不负责理赔的,要由对方及其保险公司来负担。

可是,由于对方的外地车只投保了交强险,而交强险造成的事故财产赔偿限额只有3000元,多出部分需要对方的车主来负担。对方由于经济问题,一下子给不了他钱,骆先生又不可能为了几千元每天去外地催账,只好自己支付了费用。

在此次保监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目前,像骆先生这种情况,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在第一时间为他负起责任,现场定损并代替对方保险公司赔偿,这样至少可以尽快将对方所投保险公司的款归还给骆先生,为其节省时间和精力。市机动车维修配件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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