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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福建省全面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

  • 时间: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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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管理,福建保监局决定于2008年9月1日起在福建省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打印正式保单。

新规能维护被保险人权益

据了解,“见费出单”适用范围为全部机动车保险业务(含电销)。摩托车这类手工定额保单业务也必须在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公司业务系统。

实施“见费出单”制度,能够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减少保险合同纠纷,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此外还能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保费收入透明度,有效解决目前市场存在的“虚挂应收保费”,这样杜绝了保险营销员卷款而逃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被保险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同时也解决了“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限时无法执行者停售车险业务

据记者了解,电脑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代理协议等工作最迟将在8月20日完成。期间,已通过福建保监局验收的公司可以开始试运行“见费出单”系统,现行保费结算模式和“见费出单”两种形式并用。

9月1日起,福建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

而9月1日不能实现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公司,需自行停止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经营业务。若是在实施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福建保监局将依法对保险机构和总经理进行处理。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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