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无名氏先垫赔偿款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北京祥龙省际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开车撞死一名无名男子,事发后10个月也没能处理。交通队计算出客运公司应该赔偿的款项数额让客运公司交纳,由交通队提存保管。但是客运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于是提起诉讼索要赔偿金。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给付客运公司保险金25万余元。
2007年12月28日晚,祥龙公司驾驶员刘某驾驶公司的车辆行驶到山东省沾化县境内时,不慎将一名男子撞倒致死。祥龙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此次事故经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祥龙公司驾驶员负全责。由于查不到这名男子的身份,事发10个月后,经当地交警大队调解,并按照当地生活水平作为计算标准,祥龙公司应该赔偿死者的费用共计为25万余元。祥龙公司也向交警大队交付了赔偿款。
祥龙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没成想却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受害人身份没有确定,并没有得到其合法继承人授权的情况下,没有权利代表受害人进行调解,其签订的调解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由于受害人的身份没有确定,祥龙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失,其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此不同意给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祥龙公司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了此次交通事故,祥龙公司为此向交管部门支付了无名尸的赔偿金,由交管部门提存,损失已实际发生,对此损失祥龙公司并无主观过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孙莹 通讯员 张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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