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出车祸男童死亡父母起诉全体同伴获赔
男孩小李在随母亲赵某一同参加自驾游时,所乘坐的车辆发生侧翻,不幸死亡,因对谁是赔偿义务人存在争议,其父母诉至法院。10月14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吴某赔偿两原告各种损失54460.20元;被告郑某等10人分别赔偿两原告各种损失20021.90元;上述被告对两原告的损失负连带责任;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8月4日下午,本案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等人分乘三辆汽车自驾游,口头约定出游费用自理,但约定不明确。原告赵某及其子小李乘坐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当天19时30分许,该车发生侧翻,小李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右后轮胎嵌入螺钉和铁丝导致车轮缺气,容易发生侧翻、跑偏等事故。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11月7日,小李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肇事司机吴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肇事车辆车主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一同出游的被告也承担赔偿责任,所有被告连带赔偿小李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73101.1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系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本案中自驾游成员经协商一同自驾出游,便组成了一个集体,集体对外发生的法律关系后果,应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因自驾游集体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王某向陈某租车的事实,且陈某也未收取任何费用,故认定为借用关系,自驾游全体成员为借用人,出借人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驾车是执行集体事务,所发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集体承担,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为借用人即全体自驾游成员。但被告吴某自愿驾车,便具有了作为驾驶员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由于其未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车辆行驶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吴某对此次事故存在过失,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适当大于其他赔偿义务人。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殷 铭 冯书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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