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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交强险“互碰自赔”新规

  • 时间: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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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碰撞后,不超过2000元的车损可以“互碰自赔”——从本月起国内保险行业在全国范围正式开始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只要不超过2000元的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适用这一理赔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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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仍有不少司机对此新规有疑问。对于“互碰自赔”,大部分司机心中冒出的第一个疑问就是:小刮小碰还好,如果再严重点,这2000元车损该如何判断?“互碰自赔”会不会有什么风险?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保险公司车险方面的相关人士以及车辆管理所的相关人士给出了初步的解读。车主善用“互碰自赔”的方法,可以为自己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需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满足的条件包括:“多车互碰、有交强险、只有车损、不超2000元、都有责任、各方同意”。

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并且都未到期)。

3.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4.不超过2000元: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

5.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6.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要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与之前的理赔过程相比,“互碰自赔”的流程简单很多。

1.报案。事故各方车主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处理。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自行协商处理。

3.查勘、定损。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

4.索赔。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凭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需要提交的索赔单证有:(1)索赔申请书;(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1.及时报案。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向保险公司说明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情况。

2.遵守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在应由交通警察处理的地区要向交通警察报案,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如实、详细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注意记录并核对事故对方的车辆号牌号码、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或保单号等信息。

3.《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4.车主可以通过“强制保险标志”查看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以及保险有效期。

5.特殊情况及时报警。假如事故任何一方属于: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没有有效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警处理。

对于“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保险行业先期已经推出了“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无责代赔,即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全责方车损,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可以共同到就近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各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如果出险地区建立了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可以方便事故的处理。

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完全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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