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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将出台非机动车管理规定,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路

  • 时间:20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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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是南宁市民重要交通工具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南宁目前的电动车数量已达数十万之多。由于缺乏明确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对电动车的管理一直以来都存在不少问题。现在这种状况即将得到扭转,据悉,自治区政府正在酝酿出台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对符合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及如何登记管理都作出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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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路

按照即将出台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南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活动将适用本办法。上述非机动车类应该经公安机关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那么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如何做到依法销售?按规定,在南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公布允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目录。未进入目录的,不得销售、登记、通行。

非机动车登记需在30日内

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非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住所地的乡镇公安派出所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非机动车所有人证明;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交纳废旧电池处置费和回收押金的凭证,不使用电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交。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

非机动车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办理登记:未列入销售备案目录;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非机动车不符或者无效;未交纳废旧电池处置费和回收押金;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

对于办理时限,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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