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制度改革学术研讨会:交强险怎样才公平合理
交强险怎样才公平合理
专家认为,应进一步改进有关定价、运营、监管机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升和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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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12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海商法与保险法研究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在京召开“交强险制度改革学术研讨会”。与会保险界、法律界和消费者代表集中探讨了降低保费、提高保额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提出建议,并对交强险运营模式、监管模式进行了研究。
背景
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少量降低保费,较大程度地提高保额。
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着手对《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修改。
交强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目的是有效化解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救助。在12月20日的研讨会上,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交强险制度改革要坚持贯彻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公平、效益兼顾,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应进一步改进有关定价、运营、监管机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升和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在于大幅度提高保额
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了研讨。
与会专家指出,从国际惯例和交强险类保险的发展趋势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是人身、财产均予赔偿,只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只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有些专家提出,赔财产会挤占人身保障空间。但从具体情况看,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是只赔人身,但其保障程度并不比其他人身、财产均予保障的国家高。目前,交强险的焦点问题是保费过高、保额过低,实际存在较大赢利空间,关键问题是要大幅度提高保额,不是财产损失该不该赔。
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与会专家关注的问题。从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字来看,交强险的承保率只有38%,尚有大量的机动车未投保,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未投保车辆不能得到保险赔款,另外交通肇事逃逸造成无法赔偿的情形也较多,而国家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时至今日尚未建立,使许多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尽快建立救助基金会制度很有必要。为此,专家建议:一是明确该基金一次性从交强险中提取,以后不用每年提取,基金从保费中提取应有限制,达到应有的基金总量不应再提取;二是指定专门机构对该基金加强监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三是制定抢救费垫付、基金支付等的具体规则,保证有关费用及时发放到位。
保险行业协会不宜作为费率调整方案提出者
与会专家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保额。通过对英国、德国、法国、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家最高保额与保险金额比率的对比得出结论:我国保障水平相差很远,保额应有较大提高空间。更为重要的是,现在的规定是保额按每次所有人的最高限来定。这种方式存在重大缺陷,它解决不了一车多人伤的实际问题。如果一次死伤三人,每人只能得到3万元,起不到保险的作用。
责任限额不应分项。分项限额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也不利于投保人利益的维护,而且分项会增加运营成本,所以责任限额不应该设分项限额;如果一定要有,建议只有人身、财产两个大项。人身为核心,财产为辅助。如:最高限额人身20万元,财产1万元。建议取消细分。
不仅赔行人、非机动车,也应赔车上乘客。如日本、英国、美国部分州的类似保险均对乘客给予保障。
公益事业应予以减、免税。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不应对其征收营业税,这样可以降低其经营成本。即使征收营业税,也应相应减免,其征收到的税款也应用于建立救助基金,而不应另做他用。
保险行业协会不宜作为费率调整方案提出者。保险行业协会地位特殊,它的人员都是由保险公司构成。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和公益性。现经营已经交给了保险公司,制定调价方案时再由保险公司的代表来做,明显不妥。
信息披露不全面,费率是否合理无法短期定论。12月14日的听证会只提供了费率调整方案,但并未公布做出这一方案的依据,包括数据、方法和假设。
运营模式建议市场化
国际上,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有三种:
一是政府承办。像社会保险一样,国家设立一个机构,由公众到那里购买交强险,经营机构向全体老百姓负责也向政府负责,必须确立比较公平的费率,盈亏均由国家负责。但其前提是较高的行政效率,其缺陷是运营成本比较高,难以对其进行监督等问题。
二是市场化经营。政府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最高费率、最低保额。如美国,各个车主投保时自由决定去哪家保险公司投保,因为市场存在竞争,保险费率会趋于下降,对消费者是有利的。政府做个简单规定如至少买多少额度,费率水平应该有一个高限,这些数据应通过精算和法定程序来确定,由独立第三方提出意见,政府站在公众的立场上来确立费率,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三是代办模式。政府不承办,也不完全交给市场,而是让保险公司代办,大家交的保险费单独立账。政府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费率、责任限额。同时,确定费用率比例,也就是保险公司的代办费用。
多数专家倾向第二种模式。
公众应有知情权
与会专家认为,交强险不是商业性保险,而是具有明显社会性、公益性和垄断性的保险,交强险的收费和费率不能随意设置,应经过听证。听证应每年举行,形成长效机制,保证定价机制合理、合法。听证材料中的有关内容应由国家审计部门或公众委托的独立审计机构负责审计,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可靠性。
同时,交强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保险公司不过是在代替国家履行某种具有公共性的职能,公众对这种保险的所有信息,都具有知情权。建议在交强险制度的改进中,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即每一年度,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运作的收支损益情况制作成年度报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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