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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车险规定,使保险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更明确

  • 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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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已有一年多的时间,车险方面的诸多变化一直备受关注。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规范了保险公司和投保车主间的权责关系,大幅增加了有利于车主合法权益的内容。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杀手锏,引起的纠纷也比较多。现在新法已作出强制规定,要去保险公司必须做出足于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将不能生效。所以,实施了新保险法车险新规定后,市场有了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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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投保低赔偿已成历史。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内由来已久,引起投保人极度不满。平安车险专家介绍说:“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再发生。根据新保险法车险新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的保险价值,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二、理赔不用再打持久战。以前,有的保险公司会以轻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由,在一定时间内,既不支付保险金,也不作出拒赔的决定,让投保人万般无奈。有了新保险法车险新规定,双方“持久战”的情况将会得到改善。

根据新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再佩服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不说明则不免责。以前不少车主在去保险公司索赔时会遭到拒绝,理由是事故原因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内。但很多车主对此表示不知道,因为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提示过这类免责条款。对此种情况,新保险法车险新政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涉及的免责条款,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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