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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车险监管力度加大 呼出时间和次数被限制

  • 时间:2011-06-22
  •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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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车险在今年依然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势头,但一些不规范销售随之出现,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电话车险业务的监管力度。《第一财经日报》于日前了解到,包括深圳在内的多地保监局已于近期向辖区内的各财产保险下发了相关通知,要求规范电销车险呼出行为和车险电销产品附送礼品及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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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对于规范电销车险呼出行为,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应从合法渠道获取客户资料,不得以非法或不恰当的方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保险公司电销呼出对象被限定在以下范围:一是已在本公司购买过保险产品的客户;二是曾经主动呼入,并表达投保意愿的客户;三是本公司所在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客户,但须具有客户同意保险公司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险销售的证明。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得对其他客户进行呼出。保险公司发送促销短信的客户范围也应遵守以上规定。

与此同时,对于呼出时间和呼出次数,部分地区的保险公司电销呼出时间被限定为每天8:00至20:00,其他时间不得进行呼出;对进行过三次呼叫均未应答或拒绝应答的客户,保险公司在当日不得再次呼叫;对客户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滋扰。

而对于车险电销过程中一直存在的产品附送礼品及服务的行为,部分地区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实物等;保险公司不得以电销产品承保团体业务,不得以减免车船税、套用车辆型号、更改座位数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为电销客户提供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服务时,应同时承诺对通过其他销售渠道购买该公司车险的客户提供相同的服务;保险公司进行电话销售时,可在与自身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基础上进行服务承诺。公司应深刻认识服务承诺具有的契约性质,严禁误导性承诺、虚假承诺或者有承诺无落实,确保所有服务承诺落到实处。

另外,部分地区监管部门还要求保险公司制定的电销产品宣传方案包括广告和销售费用预算、宣传材料、广告用语、广告投放渠道及频率、电销坐席人员奖励政策等材料,应在方案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局备案。如方案内容发生调整或新增项目,应同样履行备案程序,而对内容明显不适当的,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公司调整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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