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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陷亏损困局,经营模式亟待明确

  • 时间:2011-08-24
  •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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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8月4日公布的2010年交强险业务情况显示,去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到72亿元。事实上,自2006年7月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除2008年实现经营利润外,其他年度均出现亏损,且亏损幅度有扩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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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各家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也预测,2011年,随着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交强险案均赔款和赔付水平将会保持不断上升的趋势,经营情况仍不容乐观。

亏损原因复杂多样

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7月至2008年底,交强险承保亏损37.4亿元,2009年承保亏损53亿元,2010年承保亏损达97亿元。也就是说,自交强险制度面世以来,4年半的时间累计承保亏损达到187.4亿元。

与此同时,交强险的费用率逐年下降,并趋于稳定。2007年是交强险的首个完整经营年度,从2007年到2010年,4年的费用率分别为39.2%,32.6%,30.8%和30.6%(剔除17亿元的救助基金后则为28.3%),实现了以小成本发挥保障功能的制度目的。

但是,交强险赔付率却从2008年的68.6%上升到2010年的82.3%。由于赔付率上升幅度高于费用下降幅度,导致2010年的交强险综合成本率达到112.9%。

有关专家指出,交强险经营亏损之所以呈现连年扩大的趋势,与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数量逐年增加不无关系。2007年,交强险承保的机动车辆数为6178万辆,2010年增加到了10141万辆。而4年半的经营数据表明,交强险业务规模越大,亏损幅度越大。

同时,赔偿成本的提高,是导致承保亏损的一大原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专家陈东辉表示,由于人伤赔付标准、医疗费用、汽车零配件价格、修理工时费用等逐年提高,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至去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了41%。

2007年7月,交强险开始实施费率浮动办法;2008年2月,交强险基准费率下调和责任限额提高。受此影响,续保业务单均保费从2007年上半年的1406元降至去年下半年的1074元,降幅达24%。经营3年后,每年86%的续保车主享受费率下调,其中61%的续保机动车享受30%的费率下调。

交强险的经营还受道路状况、交通安全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影响,地区差异性很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案件人伤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都是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由于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差异很大,但实行全国统一费率,造成部分地区严重亏损。同时,目前全国多个地区已经逐步取消了城乡差异,将进一步推高赔偿标准。据了解,2010年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地交强险亏损非常严重,而海南、广西、西藏等地的赔付率较低。

此外,不同类型车辆的赔付率差别也很大。

据统计,2010年营业客车、营业货车、挂车和拖拉机亏损严重,亏损合计达67亿元。其中,营业客车、营业货车受人伤赔偿标准上升影响最为严重,挂车以货车30%的保费承保同等限额,而拖拉机的费率制定则体现了惠农政策,且部分地区还将“运输车辆”登记为“拖拉机”。

交强险经营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有些基层法院在判决交强险赔案中,打破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分项责任限额,不认同除外责任和医疗赔偿标准限制,导致赔付率大幅增加。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初步统计,目前东部地区进入诉讼程序的交强险案件是西部地区的两倍以上,这也是造成地区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营模式有待明确

专家指出,目前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更深层次来看,与现有的经营模式有关。

据了解,在国际上,交强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商业化经营模式,各商业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交强险条款、费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种是代办模式,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代理人,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相关经营风险。交强险基础费率根据“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由厘定机构计算并报政府批准。第三种是社会保险模式,通过社会保障的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目前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在前端按照代办模式,遵循不盈不亏原则,而在后端则按商业化模式运作,保险公司自担经营结果,导致业务经营困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专家李冠如表示,建议相关部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交强险条例》,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交强险经营模式,从而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机制,使费率能够真正与风险水平相匹配。

陈东辉则建议,完善交强险分项限额、除外责任、医疗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垫付范围、人伤赔偿项目的赔付顺序,统一各地司法判决尺度,制定规范人伤司法鉴定的准入标准、资质要求的规范性意见。同时,减免交强险营业税,并对拖拉机、出租车等亏损严重的车种给予一定补贴。

保监会8月4日公布的2010年交强险业务情况显示,去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到72亿元。事实上,自2006年7月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除2008年实现经营利润外,其他年度均出现亏损,且亏损幅度有扩大趋势。

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各家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也预测,2011年,随着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交强险案均赔款和赔付水平将会保持不断上升的趋势,经营情况仍不容乐观。

亏损原因复杂多样

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7月至2008年底,交强险承保亏损37.4亿元,2009年承保亏损53亿元,2010年承保亏损达97亿元。也就是说,自交强险制度面世以来,4年半的时间累计承保亏损达到187.4亿元。

与此同时,交强险的费用率逐年下降,并趋于稳定。2007年是交强险的首个完整经营年度,从2007年到2010年,4年的费用率分别为39.2%,32.6%,30.8%和30.6%(剔除17亿元的救助基金后则为28.3%),实现了以小成本发挥保障功能的制度目的。

但是,交强险赔付率却从2008年的68.6%上升到2010年的82.3%。由于赔付率上升幅度高于费用下降幅度,导致2010年的交强险综合成本率达到112.9%。

有关专家指出,交强险经营亏损之所以呈现连年扩大的趋势,与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数量逐年增加不无关系。2007年,交强险承保的机动车辆数为6178万辆,2010年增加到了10141万辆。而4年半的经营数据表明,交强险业务规模越大,亏损幅度越大。

同时,赔偿成本的提高,是导致承保亏损的一大原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专家陈东辉表示,由于人伤赔付标准、医疗费用、汽车零配件价格、修理工时费用等逐年提高,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至去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了41%。

2007年7月,交强险开始实施费率浮动办法;2008年2月,交强险基准费率下调和责任限额提高。受此影响,续保业务单均保费从2007年上半年的1406元降至去年下半年的1074元,降幅达24%。经营3年后,每年86%的续保车主享受费率下调,其中61%的续保机动车享受30%的费率下调。

交强险的经营还受道路状况、交通安全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影响,地区差异性很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案件人伤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都是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由于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差异很大,但实行全国统一费率,造成部分地区严重亏损。同时,目前全国多个地区已经逐步取消了城乡差异,将进一步推高赔偿标准。据了解,2010年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地交强险亏损非常严重,而海南、广西、西藏等地的赔付率较低。

此外,不同类型车辆的赔付率差别也很大。

据统计,2010年营业客车、营业货车、挂车和拖拉机亏损严重,亏损合计达67亿元。其中,营业客车、营业货车受人伤赔偿标准上升影响最为严重,挂车以货车30%的保费承保同等限额,而拖拉机的费率制定则体现了惠农政策,且部分地区还将“运输车辆”登记为“拖拉机”。

交强险经营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有些基层法院在判决交强险赔案中,打破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分项责任限额,不认同除外责任和医疗赔偿标准限制,导致赔付率大幅增加。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初步统计,目前东部地区进入诉讼程序的交强险案件是西部地区的两倍以上,这也是造成地区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营模式有待明确

专家指出,目前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更深层次来看,与现有的经营模式有关。

据了解,在国际上,交强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商业化经营模式,各商业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交强险条款、费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种是代办模式,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代理人,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相关经营风险。交强险基础费率根据“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由厘定机构计算并报政府批准。第三种是社会保险模式,通过社会保障的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目前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在前端按照代办模式,遵循不盈不亏原则,而在后端则按商业化模式运作,保险公司自担经营结果,导致业务经营困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专家李冠如表示,建议相关部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交强险条例》,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交强险经营模式,从而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机制,使费率能够真正与风险水平相匹配。

陈东辉则建议,完善交强险分项限额、除外责任、医疗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垫付范围、人伤赔偿项目的赔付顺序,统一各地司法判决尺度,制定规范人伤司法鉴定的准入标准、资质要求的规范性意见。同时,减免交强险营业税,并对拖拉机、出租车等亏损严重的车种给予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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