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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

  • 时间:2011-09-16
  •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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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今年3月份发布的《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以及近期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使车险费率市场化一时成为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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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定价是协调市场各方利益,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重要手段。人为控制价格,会扭曲价格形成机制,扭曲各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从长期来看,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也不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实行费率市场化是必然的趋势。

其实,在这次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前,我国的车险市场还经历过一次费率市场化改革。2001年10月1日,保监会宣布在广东进行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由此拉开序幕。2003年,保监会决定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让各财险公司自主开发厘定车险费率和条款,之前在全行业统一使用的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虽然改革的初衷是好的,但这次的费率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结果却是车险全行业的价格大战,各大保险公司竞相降价,车险赔付却大幅提升,远高于制定费率时的预期出险率,最后是导致车险行业的连年亏损。2006年,借交强险出台之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包括车损险和三责险两个险种的A、B、C三套商业车险商品,要求各保险公司择其一执行,并允许附加险条款和费率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同时,为遏制恶性价格竞争,保监会规定各保险公司车险优惠不得低于七折。至此,第一轮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结束。

与2003年的第一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相比,这次第二轮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显得更谨慎。具体表现是:与第一次改革时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厘定费率和条款不同,这次是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一个行业参考条款,再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综合成本率(赔付率+费用率)确定费率;与第一次改革时所有保险公司都可自行厘定费率不同,这次的改革并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有权自行制定费率。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才有权制定自己的费率,这些条件是:上年末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行业参考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但不得减少保险责任;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和历年商业车险承保数累积100万辆以上。由于这次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将费率与综合成本率、偿付能力挂钩,将可以很好地抑制第一轮改革时出现的各大保险公司大打价格战的现象。

费率市场化能提高保险市场效率,能改变保险市场上产品严重同质化的现象。而且,实行费率市场化也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需要,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的优胜劣汰。此外,费率市场化还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获得更为灵活的投保选择机会,享受到更为优惠的价格和更具特色的服务,使消费者有获得物美价廉的保险商品的可能。

然而,关于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却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此次改革与综合成本率挂钩,综合成本率越低,在竞争中越有优势。大型保险公司由于规模效应和先进的管理,综合成本率相对较低,能在竞争中占据很大的优势。一旦实现车险费率市场化,可能会首先利好人保、平安和太保这三大公司。但是这次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对其他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一方面可能会由于不满足自主定价的条件而无缘自主定价;另一方面可能会由于综合成本率相对来说比大公司要高,进而使得制定的价格没有优势,从而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这就迫使中小型保险公司积极寻找应对办法,如努力寻找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和销售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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