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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2012年交强险新规则,看几大热点给车主带来了哪些变化

  • 时间:2012-05-16
  • 文章来源:上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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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交通部门获悉,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5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2年交强险新规则的条例中明确了交强险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同时规定,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是否上浮,要看被保险的机动车有没有严重的发生交通事故以及交通违法行为。2012年的新交强险规则有着几大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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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一:2012年交强险费率挂钩交通违法。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有一条规定引起了许多车主的注意: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而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则应适当提高其保险费率。但是,如果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是没有过错的,则不提高其保险费率。一位交管专家告诉记者,这是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要与交强险费率之间的影响关系,之前交强险费率上浮与否,只跟是否发生责任事故有关。那么,关于什么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上浮保费?上浮的幅度又该是多少呢?相信不久后具体费率浮动的执行办法就会出台。

热点二:2012年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新修改的《条例》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同时,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常年从事交通事故诉讼的一位律师就告诉记者,原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目中的获利确实颇丰,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早已超过1亿辆的情况下,只要投保率达到80%,每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而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赔付额最高每年也只有177亿元左右。余下的620多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合计不会超过200亿元)后,还会有400多亿元的结余。

热点三:醉驾、毒驾伤人,也应赔付。不久前,最高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求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因醉驾、毒驾等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12年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给予赔付。饶城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告诉记者,按城区大队来说,一个大队每天处理大小事故多起,但醉驾引发的伤人事故有时候一天都没有一起,而毒驾更是鲜见。根据原来的交强险条例,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可不理赔。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肇事者垫付,如果肇事者家庭经济本身也困难,就出现了扯皮的现象,受害者躺在医院无钱医治,而醉驾者被关在看守所内。于是,受害者家属一次又一次的找交警,可面对这样的情况,交警也无能为力,只能让他们去寻求法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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