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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车祸,保险“低标准”赔?

  • 时间:2012-09-27
  • 文章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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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驾车从江西回江苏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及两车受损。事后车主与受害人自行和解赔偿,可当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双方对赔偿标准适用“江西标准”还是“江苏标准”产生分歧。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江苏标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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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7日,苏州车主小王的驾驶员小李驾驶车辆,从江西回江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经江西省当地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李得知自己闯下大祸,立马同车主小王一起跟死者家属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照江苏的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并向死者家属赔偿包括车辆损失在内的赔偿款90万元,且均已支付。赔付后,车主小王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由于江苏和江西两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事故赔付标准差距较大,导致保险公司按照江西标准愿意赔付的金额与小王已按江苏标准赔付的差距太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王选择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王认为因为自己的驾驶员发生事故,自己出于人道主义按照江苏标准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自己赔款已经全额付出,保险公司应当全部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在江西,而且死者家属没有选择诉讼,故不能按照江苏标准进行赔偿,应当按照江西省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家属没有通过法院诉讼确定赔偿标准,并不视为放弃选择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即江苏省)标准计算,而仅仅是受害方作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车主小王出于人道主义直接按照江苏标准赔偿死者家属,最大限度保护了受害人家属的权益,也符合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车主小王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官提醒车主,车辆在外地出险后,应当及时向警方和保险公司报警、报险,确定理赔金额时应当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协调,最好能取得保险公司的书面确认,最大限度减少理赔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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