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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该为酒后肇事买单?

  • 时间: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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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文化盛行的中国,醉酒驾车酿成的悲剧接连不断地发生着,酒精正在成为“马路杀手”。对于保险行业来讲,面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我们又应如何准确地利用法律条文来进行合法理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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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被认定为酒后驾车,且属责任方,按照商业三责险的规定,被保险车辆将面临无法获得商业险赔偿的窘境,但在交强险方面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这一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里的规定与商业险有些许差异。

首先我们应明确这样两个条款:

交强险定义: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垫付和追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不因致害人的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抢救良机和补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从以上条款可以知道,因为醉酒肇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是财产损失呢?显然,车辆等物品属于财产损失,而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的费用却不能划入财产损失的范围之中,既然《条例》中规定财产损失不赔,那么这些非财产损失可否要求赔偿呢?

首先,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来看,国家制定该条例的本意主要是为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提供经济上的救济渠道。其次,从该条例的规则看,其是为机动车造成的损害保险而非为驾驶员保险。从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的角度出发,为使受害人的损害能以快速有效的方式得到补偿,应当是该条例制定的初衷。第三,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有一个明显变化,它并没有将“酒后驾车”列为免除责任。在条款列举的四种特殊情形中,酒后驾车被“宽限”为“醉酒”驾驶。

因此,笔者认为,在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给予赔付,这才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当然,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为这样的交通事故买单,并不能理解为驾驶者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相反,驾驶者因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不但要承担刑法的追究,而且根据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今后的交强险费率要与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有最大30%的上下浮动空间,也就是说酒后肇事的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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