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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州2008车船税相比新税法彰显优越性

  • 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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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在我国已实行多年,2012年新车船税法开始实施。新税法的调整范围较大,对交税范围、车船税征收标准等方面都有所调整。为了更好的让大家了解新车船税法,下面把2012广州新车船税法与广州2008车船税进行一下对比,看一下相同和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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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08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2012广州新车船税法的征收范围是:对在我国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以及航行于国内的内河、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无论登记与否都予以征收。可以看出新税法征收范围扩大,也更加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广州2008车船税征收标准是按照乘用车的座位数划分的档次;2012广州新车船税法按照乘用车的实际排气量分为七档征收,排量越大税额越高。同时2012广州新车船税法还对节能车辆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给予了减免等优惠政策,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

在车船税的交税地点和交税方式上,广州2008车船税与2012广州新车船税法基本相同: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纳税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通过广州2008车船税与2012广州新车船税法的对比,可以看出,新车船税法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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