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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碰自赔”实施 交强险面临更大道德风险

  • 时间: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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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由中国保险协会下发的《交强险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自此,凡事故各方均有责任且无争议,并符合无人员伤亡,各方车辆损失均未超过2000元等条件的,均可采取“互碰自赔”方式更轻松快速地解决事故处理、修车、理赔等一系列繁琐的手续,甚至可以自由签署协议,无须交警到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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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前,按一般的理赔方式,两车碰撞后都应先由交警部门判定责任,然后按照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再承担自己的客户应赔给对方的费用。而《办法》实施后,如各方车主都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则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需再到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间,适应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方式。

对于“互碰自赔”的处理方式,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事故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事故方的车辆损失金额均不超过2000元;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平安财险人士表示,责任的事故占总报案量的6成,且绝大多数双方责任的事故属于低于2000元赔款标准。如果是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就不适用“互碰自赔”,而是继续采用先期实行的“无责代赔”,即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承担车损赔偿。像单方肇事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同样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一保险公司内部人士介绍说,“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今后交强险将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由于保险公司不再看对方的车子,因此有的车主可能自己撞到花台、电线杆,又没有投保商业车损险,就冒称与其他的车子互碰而骗保。因此,公司今后应更加严格勘验。如果对痕迹有疑问,应要求车主提供对方车辆的车牌号码和保险公司,在行业内通过各种方法进行核实。

新的“互碰自赔”机制对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同配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规定,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而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生事故后,车主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并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对于定损标准存有争议的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由行业协会牵头内部协调解决,不得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来源:《证券日报》记者 郝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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