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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分歧造成理赔纠纷多发

  • 时间: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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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难是困扰车险市场发展的顽疾,尤其是近年来车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对车险的理赔投诉愈加多发,经诉讼程序处理的也逐渐增多。经相关部门受理调查后发现,因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产生分歧的投诉占到多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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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当中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术语,对普通车主来说却是难以理解。为了减少矛盾的发生,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投车险,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对一些常见的,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歧义的条款详细做出了说明,对一些相关的条款也进一步做出了合理的调整。

市民陈先生驾车与朋友外出的途中,因为疏忽大意未关好车门,在拐弯时朋友不慎从车上摔下,被后轮压伤。陈先生的车险当中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可是在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的朋友是在车下受的伤,不应该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

最后陈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当中对此已经有了明确的解释: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造成自身伤亡的情况,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周小姐驾车途中与其他车辆相撞,交警认定周小姐负主要责任。可是在保险公司的现场勘查当中发现,周小姐的驾驶证已经丢失,现在还没有补办新证。于是保险公司认定周小姐是无照驾驶,属于保险合同当中的免责条款。

关于在驾驶证丢失补证期间,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的问题,《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当中是这样说明的:如果被保险人获得了驾驶证,只是在发生事故时没有携带驾驶证,或驾驶证丢失后尚未得到补发的驾驶证,并不说明被保险人丧失了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不属于“没有驾驶证”的情形。所以,周小姐应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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